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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子衡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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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国的法制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但是作为计量器具的衡器,都必须依法进行标定和法定。

我国于1965年引进了国际质量基准,1992年**参加了国际千克原器比对,获得的国家质量基准原器质量为1kg+0.295mg,编号为N060。其余各准确度级和不同质量的砝码的不准确度均由千克原器逐级往下传递。国际建议OIML R111中明确规定了砝码准确度等级和传递方法、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在国际建议OIML R111中,将砝码分为E1、E2、F1、F2、M1、M1-2、M2、M2-3和M3九个等级。通常,E2级砝码用于地方计量局和高准确度天平,F2级砝码为精密天平的量传砝码,M2级砝码为一般贸易衡器用砝码。检定衡器时,规定所用砝码的准确度要比被检衡器的准确度高3倍以上。

从法制管理的角度,质量的单位kg(千克),定义为1dm³纯水在*大密度(4℃)下的质量。为了便于直接对比,以一个直径39mm,高39mm,含铂90%、铱10%的铂铱合金圆柱体作为国际实物基准,即质量千克原器,保存在巴黎赛佛尔国际计量局(BIOM)。

鉴于目前尚不能实现将质量千克实物基准转变为量子质量基准,所以质量千克原器已经沿用了3个世纪,是国际单位制7个基本中*后一个仍在使用的实物基准。建立质量的量子基准以替代其实物基准,是当今计量科技工作者努力奋斗的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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